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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评分达标暂停信用惩戒

来源:法制日报 更新时间: 2018-05-28 16:52:46

社会活动能力受限,社会评价降低……企业一旦被列入失信“黑名单”,许多权利都会被限制或禁止,生产经营活动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。被列入“黑名单”的企业就没有悔改机会了吗?

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获悉,今年以来,江北法院创新性推出信用修复激励制度,妥善处理涉企相关纠纷,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利益,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。

所谓信用修复激励制度是指,在被执行人的申请下,由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各项配合执行行为,依照《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审查评分办法》进行审查评分,综合评分达到一定分数,可经法院同意,暂停对其信用惩戒,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屏蔽。该制度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兼顾社会效果,弥补了社会信用修复制度的缺失,给履行确有困难、履行意愿强烈的被执行人正面评价的机会,鼓励其积极提高履行能力,配合法院执行,尽快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

2016年年初,作为宁波市重点工程“姚江一号”的负责单位,宁深汇置业有限公司(下称宁深汇公司)内部股东产生矛盾纠纷,公司逐步陷入债务深渊,致使“姚江一号”项目因资金不足停工,进而导致施工方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(下称二建公司)将其诉至江北法院。江北法院经审理,判决宁深汇公司支付二建公司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2000余万元。同年6月,二建公司向江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江北法院执行局法官汪志平告诉记者,执行过程中,法院查封了宁深汇公司名下涉案工程的土地并将其列入失信“黑名单”。宁深汇公司当时虽然没有履行能力,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,履行意愿强烈。因其被列入失信“黑名单”,既无法融资也无法复工,失信人名单实际上已明显削弱其履行能力或严重阻碍其履行,无法实现信用惩戒作用。

宁深汇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,江北法院综合考虑其履行能力和各项配合执行的行为,决定启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。依照江北法院《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审查评分办法》,对其是否前来法院配合执行、是否严格财产申报、是否遵守限制消费令、是否有合理还款计划等9项内容进行审查评分,最后测算综合评分为92分,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。

在案件申请人二建公司不同意撤销对其信用惩戒的情况下,江北法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后决定,暂停对宁深汇公司实施信用惩戒,将其从失信“黑名单”中屏蔽,鼓励其积极提高履行能力,配合法院执行,尽快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信用修复后,宁深汇公司顺利融资并恢复了在建工程施工,逐步履行法院判决,最终案件顺利执结,实现多方共赢。

据介绍,今年以来,江北法院坚持司法处置与企业帮扶相统一,依法依规通过司法途径,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正常经营,维持足够的“造血能力”,降低失信风险,提升信用重建效率,努力将诉讼程序转化为修复企业信用的“加工厂”。

江北法院执行局局长吕晓峰说,江北法院将继续探索建立对轻微失信行为鼓励主动纠错、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,避免企业“二次死亡”。(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凌宇磊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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